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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杨卫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杨卫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冠军路枫桥半岛别墅区内。负责人沈峰。委托代理人余秧妹,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卫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杨卫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