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卫修权申请执行袁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修权,袁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02-1号申请执行人:卫修权,农民。被执行人:袁经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修权与被执行人袁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袁经康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但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卫修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经康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