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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王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鸿武,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朝辉。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54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朝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朝辉支付货款58500元、诉讼费1263元及执行费7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辉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王朝辉于2015年10月1日起每季度支付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整,2017年9月30日以前付清所有欠款45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6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