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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意源与被执行人江火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陈意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执行人:江火炬,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意源与被执行人江火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火炬名下有位于惠东县大岭镇XXX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号,登记字号:DLXXXX),上述房地产已由本院另案(即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30号案)正在处置过程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