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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大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大华,无业。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5月13日因吸毒被当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大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大华在当阳市凯旋陶瓷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该公司为其提供的职工宿舍1栋5楼31号房间,多次容留李某甲、杨某甲等人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黄大华伙同李某甲、翟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吃晚饭。饭后,三人商量吸食毒品,并凑得200元购买毒品。三人先后在黄大华提供的宿舍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2、2015年3月31日的一天下午,黄大华伙同李某甲、小飞(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黄大华提供其宿舍,三人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3、2015年4月的一天中午,黄大华提供毒品和场所,容留李某甲、杨某甲在其宿舍内,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4、2015年4、5月的一天晚上,翟某请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黄大华等人吃饭。饭后,五人商量购买毒品吸食。李某甲、杨某甲购买毒品后,黄大华提供其宿舍,五人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5、2015年5月9日晚上,黄大华伙同李某甲、陈某,通过齐某甲(另案处理)的联系,从齐某乙(另案处理)手里购买200元毒品后,黄大华提供其宿舍,黄大华与陈某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大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黄大华的到案经过及相关情况说明,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黄大华对齐某乙的辨认笔录,尿液采集笔录及现场检查报告书,当阳市公安局当公(两)行决字第(2015)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公(两)行强戒决字(2015)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当公(半)行强戒决字(2010)第15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本院(1993)当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2006)当刑初第181号刑事判决书、(2007)当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齐某甲、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大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华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大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大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