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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伟与苏淑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苏淑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何伟,男,198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凤,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淑萍,女,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与被告苏淑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