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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国、刘志君(军)、孙学与被告李建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李胜国,住平泉县。原告刘志君(军),住平泉县。原告孙学,住平泉县。被告李建泉,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国、刘志君(军)、孙学与被告李建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国、刘志君(军)、孙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国、刘志君(军)、孙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国、刘志君(军)、孙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