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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李诗军,李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杨静。被告李诗军。被告李宏梅,系李诗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李诗军、李宏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诗军、李宏梅所有的银坤花园A栋2301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杨静以保证案件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诗军、李宏梅所有的银坤花园A栋2301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和转移该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