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春森与陈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森,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森,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