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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范春森与陈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森,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森,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二终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