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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艳清、王艳梅、王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艳清,王艳梅,王艳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清,住海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梅,住海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辉,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占国,被上诉人王艳清、王艳梅、王艳辉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