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高某甲,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高某乙,男,生于1994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甲,女,生于1997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文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圣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