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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康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吕眼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虎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6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赟,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