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陈广杰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陈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被执行人陈广杰。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旗与被执行人陈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