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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295号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69号附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052-8。法定代表人袁健。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431-2。法定代表人杨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本院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重庆蔓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