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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与楼苏仙、楼晓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楼苏仙,楼晓春,楼琇美,楼三春,江西省玉糖糖厂,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傅晓明。被执行人楼苏仙。被执行人楼晓春。被执行人楼琇美。被执行人楼三春。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糖糖厂,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法定代表人:楼晓春。被执行人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法定代表人:楼晓春。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与被执行人楼苏仙、楼晓春、楼琇美、楼三春、江西省玉糖糖厂、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677元。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