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绍华、姚上海与姚上海、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绍华,姚上海,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金绍华。委托代理人:金鑫。被告:姚上海。被告: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元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绍华诉被告姚上海、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绍华于2015年9月10日以庭外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绍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绍华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