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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宗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宗某某诉���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某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丙。2013年2月底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二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丙,现都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被告收到法院的不准离婚判决书后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档案馆证明、户口页、(2014)内楚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被告收到法院的不准离婚判决书后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长期未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张某丙由原告宗某某抚养,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孩���的抚养费均自理。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丙由原告宗某某抚养,男孩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被告张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