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昌威汽车维修部与被告杨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38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昌威汽车维修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路东。注册号610112600151380。经营者李凤廷。被告杨廷涛,男,回族,1990年7月3日出生。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昌威汽车维修部与被告杨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驾驶的奥迪A6(车牌号:黑M888**)轿车由于侧翻在其修理厂维修,2014年10月维修完毕,维修费共计38283元。其多次打电话让被告来交费领车,但被告迟迟不来,车辆一直停放在维修厂,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车费38283元,停车费84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昌威汽车维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