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营芳与何湛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营芳,何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3-3号申请执行人冯营芳,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何湛祥,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冯营芳与被执行人何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湛祥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120.99元,该款由本案与同期执行的(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4号案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款2733.99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收入,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2733.9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