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成达与苏晓华、金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达,苏晓华,金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20号原告:徐成达。委托代理人:陈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晓华。被告:金晓华。原告徐成达为与被告苏晓华、金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成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焕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晓华、金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成达起诉称:被告苏晓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答应不久便归还。同时被告金晓华自愿做保证人。然而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苏晓华拒不偿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被告金晓华亦不肯承担保证义务。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苏晓华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金晓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成达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人口信息、身份证,用于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据、银行转帐凭证,用于证明被告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苏晓华、金晓华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被告苏晓华由被告金晓华担保向原告徐成达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其中6000元汇入被告苏晓华名下的苍南农商银行账号为62×××64的账户,因卡上余额不足,另支付现金4000元给被告苏晓华。同时约定,被告苏晓华应于同年4月2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金晓华作为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苏晓华至今未还,被告金晓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苏晓华向原告徐成达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苏晓华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晓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苏晓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苏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成达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金晓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晓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晓华、金晓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审判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