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树标与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标,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6号原告:丁树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军,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丁树标诉被告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树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树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树标负担。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