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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树标与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标,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66号原告:丁树标,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军,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丁树标诉被告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树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树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树标负担。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