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DysonTechnologyLimited与余姚市杭舜无叶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ysonTechnologyLimited,余姚市杭舜无叶风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3号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委托代理人:孔勤。委托代理人:徐燕东。被告:余姚市杭舜无叶风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杭舜无叶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DYSONTECHNOLOGYLIMITED(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