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王雪云、胡顺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王雪云,胡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85号原告郑玉华,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王雪云,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胡顺荣,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2015)台民初字第31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20.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杨孝清提供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及担保人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王雪云、胡顺荣所有的价值至204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户名为杨孝清的银行存款204000元(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青口支行,卡号:6222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