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耀仁与覃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仁,覃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56号原告朱耀仁,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覃宇华,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朱耀仁诉被告覃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覃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耀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耀仁撤回对被告覃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耀仁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