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张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