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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宗现军与张中华、李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现军,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宗现军。被告:张中华。被告:李新华。被告:高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现军诉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现军以与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现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现军撤回对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宗现军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