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宗现军与张中华、李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现军,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宗现军。被告:张中华。被告:李新华。被告:高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现军诉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现军以与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现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现军撤回对被告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宗现军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