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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112号原告陈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陈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