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薛玉鹏与李因航、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薛玉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因航,居民。被告王磊,成年,居民,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鹏与被告李因航、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薛玉鹏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