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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薛玉鹏与李因航、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薛玉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因航,居民。被告王磊,成年,居民,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鹏与被告李因航、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薛玉鹏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