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调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山志与李达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山志,李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调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李山志。被执行人李达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山志与被执行人李达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