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45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以其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九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