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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育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取名郑小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瞒着我到处问人借钱,买彩票,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被告的婚后的所做作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服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决。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婚姻关系。2、婚生子郑小某随被告生活并负责抚养。3、家庭现有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1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郑小某。2015年7月,原告杨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其自述离婚理由为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结婚数年并共同生育一子,应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偶有吵闹亦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今后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定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