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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费112.00元,返回原告56.00元,余款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