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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093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