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自明申请执行龚学林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明,龚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陈自明,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龚学林,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陈自明申请执行龚学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寻民初字第1518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学林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