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上海崇明县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朱建平。被告上海崇明县粮油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精简。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应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上海崇明县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审 判 长 黄 蓉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