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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何会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何会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88号申请人: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白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会香。委托代理人:谭君耀,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千贸公司”)、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千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会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番禺仲裁委”)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59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千贸公司、千贸广州分公司共同诉称:千贸广州分公司与何会香实际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被何会香的丈夫周某生抢走。何会香在仲裁时隐瞒本案的真相,现有千贸广州分公司员工邓某与周某生在仲裁裁决后进行电话沟通的记录,可证明周某生从邓某手中将其与其妻子何会香的劳动合同拿走的事实。千贸广州分公司无需向何会香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请求撤销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594号仲裁裁决第二项。何会香答辩称: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珠海千贸公司、千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珠海千贸公司、千贸广州分公司提供仲裁裁决后形成的录音材料主张何会香隐瞒证据,但其证据并不充分,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珠海千贸公司、千贸广州分公司申请本院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不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59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