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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代文分申请执行李小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分,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代文分,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小平,女,约32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代文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代文分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