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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豪迈气门嘴有限公司与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豪迈气门嘴有限公司,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山东豪迈气门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恭运。委托代理人徐晶晶。委托代理人崔晓燕。被告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永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豪迈气门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