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加荣与刘加田、徐洪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荣,刘加田,徐洪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刘加荣。委托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加田。被告:徐洪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荣诉被告刘加田、徐洪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加荣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