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被告)任彦峰与被告(原告)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452号原告(被告)任彦峰,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林华村**组。委托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婷,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原告)陕西振华培训学院,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腾,任校理事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被告)任彦峰与被告(原告)陕西振华培训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焦兵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琼、人民陪审员辛红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辛红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