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自认与李进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认,李进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认,男,1957年8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进管,男,1971年7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八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进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进管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进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进管在其本村办一养鸡场,饲养蛋鸡。另查明,原告李自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进管所饲养的蛋鸡9000只予以查封,原告李自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滑八民初字第174好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进管所饲养的蛋鸡9000只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李进管所饲养的蛋鸡9000只;二、被执行人李进管负责看管和饲养被查封的蛋鸡。在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李进管变卖被查封的蛋鸡,所变卖价款应交付本院。但因被执行人李进管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存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