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徐某,村民。被告苏某,村民。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6日(农历)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长期分居,并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被告所写书信(复印件)3张,证明被告承认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有欺骗行为。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6日(农历)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并有赌博恶习。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三年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