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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莱州市朱桥镇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莱州市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斌,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莱州市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智文,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5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自2014年5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朱桥镇大矫家村其他林地622.5平方米(0.99亩)建村民娱乐广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5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圆整(¥1656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辩称,这块土地是修206国道时破坏后荒废的废地,本来是绿化带,但又没法绿化,影响村容村貌,镇政府曾让我们尽快整理,所以我们村委才决定建个小亭子,为了方便村民等车休息,这属于公益事业,当时镇政府给我村委拨了几万块钱,村民也觉得是公益事业,就一块再凑了些钱,把这块地方建起来了。建的时间很长,建的过程中没人来阻止,建起来了反而要处罚我们。申请执行人辩驳称,我方认为被执行人说的这些理由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块地是被国家卫片发现的,根据莱州市土地规划站认定为林地,属于一般耕地范畴,根据土地利用管制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利用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的性质来利用,所以我方对被执行人所说的废地荒地的说法不认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莱州市朱桥镇作阳村村民委员会,按照镇政府的意向整治村容村貌,方便村民等车休息,是属于公益事业,本案存在行政争议,现予以拆除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5)5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