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康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魏某,女,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孙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