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旺与被告李某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旺,李某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丁某旺,男,198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李某甜,女,1990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旺与被告李某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旺承担。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