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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旺与被告李某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旺,李某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丁某旺,男,198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李某甜,女,1990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旺与被告李某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旺承担。审判员  夏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