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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文超诉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李文超,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被告罗亚东,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超诉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超撤回对被告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诉讼费减半25元,由原告李文超承担。审判员 :尤双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