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文超诉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李文超,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被告罗亚东,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超诉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超撤回对被告罗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诉讼费减半25元,由原告李文超承担。审判员 :尤双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