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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占领与柘城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领,柘城县农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徐占领,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柘城县农业局,住所地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领与被告柘城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占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占领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