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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与王树军、谷玉芬、谷汉民、范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王树军,谷玉芬,谷汉民,范国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69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龙。委托代理人贾维寰,男,30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树军,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谷玉芬,女,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谷汉民,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范国林,男,5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诉被告王树军、谷玉芬、谷汉民、范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夫营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晓明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