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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01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