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俊与曲发保、李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曲发保,李小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吴俊,男。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发保,男。被告:李小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诉被告曲发保、李小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吴俊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